根据党章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的要求,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领导,依据《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我校成立了由党总支书记、校长任组长,党总支委员、行政干部和教师代表为组员的学校章程编制工作小组,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学校章程编制工作小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教育教学等八部分构成的章程文本。
序 言
江南(中国)-江南(中国)创建于1936年,前身为特设城区第一短期小学。学校几经演变,先后更名为城区第一初级小学,城厢全级小学,中心镇15保国民学校,中心镇123保联立国民学校,中心镇中心分校,中心镇第二中心国民学校,中心镇第二小学,城关镇小学,双流县城关镇第二小学,1992年更名为双流县实验小学,双流“撤县设区”后,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更名为“江南(中国)-江南(中国)”。
新时代背景下,双流实小以“幸福教育”为使命与价值追求。在“一个都不能少”的办学理念下,学校以“办一所底蕴沉厚、活力奔放、品味高雅、个性丰茂的现代高品质学校”为办学目标,以“广德 益智 尚美 笃行”为校训,以“崇尚理性精神,尽放人性光辉”为校风,致力于“让每一个生命绽放异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江南(中国)-江南(中国)(简称为:双流实小),英文表述为Shuangliu Experimental Primary School。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北坛路99号;邮政编码:610200。
第三条 本校党组织隶属中共成都市双流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是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主办的全日制公办小学,为双流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校徽、吉祥物、校歌。
办学理念:“一个都不能少”
办学目标:办一所底蕴沉厚、活力奔放、品味高雅、个性丰茂的现代高品质学校。
办学愿景:让每一个生命绽放异彩
育人目标:培养具有“丰沛学习力、融通适应力、真诚协同力、灵动创造力”的幸福学生
校训:广德益智、尚美笃行
校风:崇尚理性精神,尽放人性光辉
教风:大爱、精细、活教、创导
学风:阳光、果敢、自主、合作
校徽:
双流实小校徽采用圆形徽标,其彰显的理念是:学校似一片汪洋大海,“一个都不能少”的办学理念如海洋中航行的一艘航船,它承载着实小师生去书海中探索实践,在课堂中找寻促进师生发展的路径,从而使每一个孩子快乐地扬帆起航,用坚实而自信的双手撑着舵盘,在知识的海洋中遨游,驶向幸福人生!
学校吉祥物:银杏娃
学校校歌:
《银杏树下》
迎着清晨的阳光,我们走进快乐的学堂。百年银杏,晨辉下熠熠生光,片片杏叶儿,邀我们在学海里徜徉。啊!阳光带我们启航,啊!在没有围墙的学校,社会是我们,是我们的课堂。
心怀赤诚和希望,我们描绘幸福的梦想。阳光课堂,积蓄生长的力量,跃动的生命,如花儿般尽情地绽放。啊!幸福伴我们飞翔。啊!在没有围墙的学校,银杏树下,我们幸福成长,幸福成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一)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行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二)学校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党总支按党章规定,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换届选举。
(三)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总支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一)校长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总支的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
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总支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学校校长、副校长的聘用(任命)原则和程序按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议事决策制度
(一)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总支部委员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部门提出,党总支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到会。
(二)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部门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学校党总支会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总支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总支会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四)建立和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学校党总支要结合年度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执行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
第八条 协调运行机制
(一)实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总支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建立学校党总支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党总支书记和校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带头维护班子团结。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对方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总支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四)发挥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等通报学校工作情况。
第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按《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设置的通知》(双教字〔2018〕40号)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置党政办公室、德育安全处、课教处、总务处、信息技术中心、外事处等职能部门。设置班主任、辅导员、学科教研组长、学科教师、后勤服务组及其它相关岗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竞聘上岗制,部门负责人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评价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学校健全《章程》统领下的现代学校制度体系,建立由党总支书记、校长、工会主席、教代会、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的、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小组,必要时请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或社区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学校完善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和校内申诉制度,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校内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积极配合教育督导部门或第三方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招收学区内年满 6 周岁的儿童入学。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
第十六条 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发现辍学学生,班主任应及时向课教处报告。学校要依法主动与家长和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工作,使其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 享有《义务教育法》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的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有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权,学校、教职员工保护学生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享有申诉权,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维护学校声誉,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留级。学生按规定修业期满,毕业后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树立科学质量观,建立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评价结果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双流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树立“教师第一”的理念,建立健全教职工工作评价制度,每年组织教职工考核,并与绩效工资、职称晋级、评优等挂钩。对员额教师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建立激励机制,依法实施奖励。有重大师德事件和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条 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一条 开展符合小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规律和教育规律的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全面而个性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在德育中坚持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一)依据学校办学理念,优化校园环境和硬件设备,整体形成“硬件一流、功能先进、景观独特、品质卓越”的现代化校园,为师生发展、幸福人生营造最佳的生态环境和人文氛围。
(二)构建具有学校文化特质的德育课程,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将德育内容细化落实到各学科课程的教学目标之中,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
(三)精心设计、组织开展主题明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吸引力强的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通过阵地建设、德育常规管理、德育活动、德育评价等夯实学校德育基础。
(五)将学生思想品德、社会实践活动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品德发展。
(六)积极争取家庭、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学校德育工作,引导家长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三条 树立学科育人理念,聚焦学生核心素养培育,以“三课”(课程、课堂、课题)为抓手,强化科研、教研、培训三位一体,深入推进课程建设,充分发挥课程育人的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一)坚持 “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
(二)建立并完善教学常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学校教学规程制定课程计划、教学计划和课时计划,开齐开足上好每一门课。
(三)重视课程改革,加强校本教研管理和教研组建设,着力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改革教法和学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实现减负增效。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科活动,探索与实施跨学科教学,多元展示学生学习成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加强研究,加大教育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
(六)充分发挥教学评价的作用,以评促学,以评促改,以评促教,立足于每一个学生的发展,促进教师改革课堂,重构课堂文化,实实在在地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发展。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制度和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访、家长会、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强化学校对家庭教育的引导。
学校关心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和贫困儿童,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家庭教育服务工作,给予困境儿童更多关爱帮扶。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建三级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党总支委会讨论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请示文件报双流区教育工委、双流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学校将依据本规程制定相配套的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评估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予以修改完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江南(中国)-江南(中国)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双流区教育工委、双流区教育局备案后于公布之日正式实施。